(2015)某法民一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谢某云与谢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云,谢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某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某法民一初字第762号原告谢某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某某,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云与被告谢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云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云负担。审 判 长 曾立平人民陪审员 谢元思人民陪审员 康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