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定群商品房销售合同、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定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521号中恒地产。法定代表人:李中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骏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芬,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定群,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训尧,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09号。负责人:罗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吉军,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京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祖信,主任。委托代理人:卢伟丽,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28元,由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小乔代理审判员 黄 浩代理审判员 安林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