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某甲、林某乙与郑某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942号申请人林某甲,女,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人林某乙,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汪林、陈敏(实习),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某,女,汉族,1955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某甲、林某乙诉被申请人郑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某甲、林某乙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某名下价值102378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某甲、林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某名下价值102378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