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刑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周明邦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刑执字第904号罪犯周明邦,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明邦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北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健、苏军熙、刘媛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代表黄国满、陈承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明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明邦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减报减刑期一个月以上。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明邦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5年2月份已获奖励分115.78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明邦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应扣减部分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明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敏审 判 员  魏 岚人民陪审员  罗传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清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