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恢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2015-恢81样式终本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松花江药业有限公司,黑龙江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恢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街81号。法定代表人马明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松花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485号。法定代表人闵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民政局一层西数3号。法定代表人付刚,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松花江药业有限公司、黑龙江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松花江药业有限公司、黑龙江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恢字第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弘野审判员 徐学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