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一方出现特殊情况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胡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曾宪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