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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一方出现特殊情况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胡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曾宪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