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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曹润秋与李智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0711号申请执行人:曹润秋,个体。被执行人:李智超。原告曹润秋诉被告李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石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润秋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智超所有位于城区xx栋xx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冀鹏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