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胡发智与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发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发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骆明富,该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胡发智因与被申请人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胡发智以本院(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1031号案���已对此受理复查,本案属于重复受理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胡发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胡发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