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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韩苗与赵俊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苗,赵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韩苗,女,1990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岐山,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伟,男,1984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苗诉被告赵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韩苗负担。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