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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韦俊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俊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2620号罪犯韦俊燎,曾用名何效侠、阿良、张学良、韦俊彪,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作出(1999)东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俊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1999年11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2年2月25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6年7月28日、2008年11月8日、2010年8月6日、2012年11月9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年三个月、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韦俊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韦俊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韦俊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俊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俊燎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