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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林乾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91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郑宇,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培金,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庆华,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乾祥,男,1965年5月4日出生,住三明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林乾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1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305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负担。审判长郑文红人民陪审员伍海敏人民陪审员郑连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高雨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