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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甲,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256-1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甲,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理人付某乙(系申请执行人之父),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张某某(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付某甲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1)河少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