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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申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薛建合与王景宽加工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建合,王景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申字第00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建合,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景宽,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再审申请人薛建合因与王景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二终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建合申请再审称,原审以梁兵证言证明被申请人的起诉不超诉讼时效错误。1、按照加工合同约定,王景宽所干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给我造成重大损失,一直没向我主张剩余款项,直到2012年7月12日才起诉,此时已超诉讼时效。2、一审时法院依被申请人的申请调查证人违法,该证据不应采信。3、梁兵证言虚假,也没有出庭作证,属于孤证,不应当采信。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薛建合最后一次付款时间是2010年1月9日。王景宽提供的黄守仁、王长江证言与梁兵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2010年冬王景宽曾向薛建合主张过工程款。王景宽2012年7月12日起诉未超诉讼时效。薛建合的其他申诉理由不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薛建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建合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