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姜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姜某某出生日期1975年10月31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学职业法律工作者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2年10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强制措施2015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443号指控事实2015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XXX5**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银桥大街南侧道路时,分别与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XXXL**号轿车、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XXX7**号轿车及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B770**号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经对其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9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事故,且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单梦頔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360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