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吉坡当今与甘洛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坡当今,甘洛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吉坡当今,男,彝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甘洛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团结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雍思政,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提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甘洛县团结南街187号有房产(26.18㎡)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洛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甘洛县团结南街187号的房产1—1号(26.18㎡)相关手续(即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等相关事项)。冻结期限为3年(即2015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