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莫善联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986号罪犯莫善联,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秀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善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莫善联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2280元,返还被害人,并对犯罪总额569120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善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莫善联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莫善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莫善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莫善联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二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节恶劣,且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善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30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