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96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乙。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起,被告人杨乙在其租借的本市物华路XXX号房屋内,通过网络��揽赌客,组织他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6月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杨乙抓获,并当场查获赌资筹码、赌桌1张、扑克牌1副、赌博筹码37枚、账本1册及POS机1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乙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甲、施某某、王甲、毛某某、张某、詹某某、李某、王乙、陈某某、尚某某、方某某、孔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及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乙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乙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杨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卞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