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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湛、胡芳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湛,胡芳榕,彭晶,周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张湛。申请执行人胡芳榕。被执行人彭晶。被执行人周新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湛、胡芳榕与被执行人彭晶、周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晶、周新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晶、周新峰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贤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