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037号原告包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037号原告包某某,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因考虑到小孩身心健康成长,希望再给被告王某某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