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3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季高鑫与永康市福亮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高鑫,永康市福亮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109号原告:季高鑫。委托代理人:汪礼勇,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福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华村。法定代表人:章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高鑫与被告永康市福亮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高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季高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