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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择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锦鑫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贵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择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贵杰,徐国香,上海锦鑫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582号原告上海择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夏乾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钰、袁静盛。被告张贵杰。被告徐国香。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许赟、张川,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锦鑫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朱录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炘、谢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择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贵杰、徐国香、上海锦鑫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补充证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择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择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晏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