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海学与杨贵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学,杨贵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315号原告杨海学,男,汉族。被告杨贵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学诉被告杨贵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学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静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