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外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维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外村民委员会,刘维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275号原告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外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夏广民。被告刘维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外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维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外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外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外村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曲文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