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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何XX与被告何YY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何YY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何XX,女。被告何YY,男。原告何XX与被告何YY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国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亚男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YY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0天后就办酒结婚,2012年2月13日在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月9日生儿子何Y平,2014年5月31日生女儿何J。由于没有婚姻基础、匆匆忙忙结婚,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语言,还经常吵架,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原告每说一句话,被告都说是错的,从不尊重原告,把原告看成是他用钱买回来的物品,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小孩一直是原告带的,分开后被告只有一个60岁的母亲帮助带小孩,考虑女孩尚小,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她成长,故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后所生小孩何J由原告抚养,男孩何Y平由被告抚养。原告何XX在举证期内向本院举证如下:1、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何YY未予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间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被告何YY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亦可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缺席判决。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即按农村习俗办了结婚酒,同年2月13在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月9日生儿子何Y平,2014年5月31日生女儿何J。由于原、被告婚后缺乏沟通,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之间商量较少,被告又长年在外打工,双方联系不够。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夫妻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均较好,并生育一对儿女,小孩尚年幼极需父母照料。原、被告夫妻双方只是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考虑家庭和小孩的健康成长,夫妻是能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XX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何XX与被告何YY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国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