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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林执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少坤与张继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坤,张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林执保字第18号原告杨少坤,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继海,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坤诉被告张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坤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提取被告张继海工资款38,000.00元。原告杨少坤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少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告张继海工资款3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郭俊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天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