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林执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少坤与张继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坤,张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林执保字第18号原告杨少坤,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继海,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坤诉被告张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坤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提取被告张继海工资款38,000.00元。原告杨少坤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少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告张继海工资款3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郭俊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天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