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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京华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美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京华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贺美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怀化市京华商贸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137786-1。法定代表人吴镇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京城(特别授权),男,汉族,1975年4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贺美花,女,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红伟(特别授权),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系原告丈夫。原告怀化市京华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美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京城、被告贺美花及委托代理人韩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怀化市京华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被告拖欠原告3楼105号和106号商铺从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租金共计11932元。原告多次催促原告交纳所欠费用,被告一直未理原告,造成原告损失,并对商场造成不良影响。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壹万壹仟玖佰叁拾贰元整(119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贺美花辩称:就商铺第三期租金事宜,被告曾多次积极主动找原告协商。租金纠纷缘由:原告于2014年中期随意更改商铺规划布局,将被告所在区域由以前的家具、婴童区域更改为餐饮区,致使被告所经营的美棉坊粗布生活馆被餐饮区包围,本来被告所签订的商铺是前后通道,双向人流,但原告不知何原因将后面的通道封死,使经营环境发生了质的改变。2014年9月底至2015年3月,餐饮区铺面经常装修,因装修铺面与被告商铺同一层并紧邻,造成装修噪音大,并且是白天营业时间装修,造成被告商铺客流急剧下降。2014年10月15日,被告联合其他经营户向原告发函陈述以上事实,并要求原告赔付因管理不善导致受污的商品。被告所经营的商铺,前后投资不低于20万元,由于原告管理不善导致被告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致使商铺连续亏损达15万元之多,被告多次找原告沟通协商租金优惠一事,原告每次都拒绝或不理睬被告,导致租金久拖不决。2015年6月2号,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前提下直接断电,被告第二天前往商铺上班时才知道这一情况。原告在合同中约定的商场宣传推广,未能落到实处,广告投放额度低于约定额度。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补偿原告因过错导致被告受污商品8000元,退回押金5000元,共计13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72号I逛街时尚百货商场3楼105、106号商铺作为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从2013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9日共计24个月,租金每个商铺每月2097.4元,合同签订时缴纳半年租金,优惠2个月租金,租金按半年一次缴纳。签约后,原告将商铺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共3个月的租金12584.4元(2097.4元×2个商铺×3个月=12584.4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诉3个月租金11932元。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商铺租赁合同,证实原、被告对租金等内容进行约定;3、2015年2月5日及6月1日催费通知、2015年6月10日短信、照片,证实原告多次向原告催缴租金;4、庭审笔录1份,证实本案其他事实。原告提交的2015年6月9日及6月13日催费通知、照片,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外墙广告位照片,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照片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被告的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交的《关于贵司商铺装修致使我方商品受损影响正常经营商函》、李河清及梁铁梅证人证言,因原告、李河清及梁铁梅均系商场承租户,原告已另案起诉李河清、梁铁梅要求支付租金,故本案的审理结果与其三人有利害关系,本院不予采信上述证据;对于被告提交的押金收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被告目前欠付原告租金11932元,对此事实被告当庭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原告存在诸多管理不善的因素,致使被告经营损失,被告可另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但不能成为被告拒交租金的抗辩事由,故被告欠付原告的租金11932元应予支付。对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赔偿因其过错导致被告商品受污的损失8000元并退回押金5000元,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可另案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美花支付原告怀化市京华商贸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19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被告贺美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建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