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三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法库县法库镇乡野土特产品商行与被告法库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库县法库镇乡野土特产品商行,法库县公安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466号原告法库县法库镇乡野土特产品商行,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经营者杨凤茹,女,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法库县公安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法定代表人鄂继怀,系该局局长。原告法库县法库镇乡野土特产品商行与被告法库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玉春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库县法库镇乡野土特产品商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法库镇乡野土特产品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库县法库镇乡野土特产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法库县法库镇乡野土特产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子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