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余云龙,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向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赤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纪某某未予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纪某某于××××年××月××日在赤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