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行监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凤霞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黑行监字第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凤霞,女,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陆昊,省长。委托代理人李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亚杰,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干部。再审申请人李凤霞因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凤霞申请再审称,其从未见到过《征用土地公告》,原审判决以询问笔录认定其已经知道《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属认定事实错误。直到政府信息公开后,申请人才知道黑政(2010)第53号《关于肇源县201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内容,于2012年10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不超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李凤霞不服《批复》,于2012年10月16日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原审判决正确。本院认为,肇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3月21日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公告》中,没有要求被征收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并交出土地的内容。而2010年5月3日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中,明确阐述了“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资料到肇源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内容。2010年5月15日肇源县国土资源局对李凤霞所作的“询问笔录”中,李凤霞承认看过《拟征收土地公告》,同时认为征地公告不合理,拒绝交出被征用的土地。原审判决根据以上证据,结合2011年4月15日肇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履行国土资源法定义务决定》,以及2012年8月3日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认定李凤霞对《征用土地公告》和《批复》的内容是知道的并无不当。其于2012年10月16日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综上,李凤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凤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立审 判 员 刘晗宇代理审判员 张云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冷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