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房金忠与被执行人河北利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谢建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金忠,河北利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谢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房金忠,男,195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河北利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建良,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申请执行人房金忠与被执行人河北利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谢建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正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景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