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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俊杰与孙胜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杰,男,汉族,1965年10月31日生。被执行人孙胜利,男,汉族,1975年6月4日生。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胜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胜利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毫占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培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