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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罪犯徐坤犯盗窃、抢夺枪支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380号罪犯徐坤,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9日作出(2001)朝刑初字第005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坤犯盗窃、抢夺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10日、2011年9月29日、2013年6月28日本院以(2009)承刑执字第1089号、(2011)承刑执字第989号、(2013)承刑执字第6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5)承安检意第367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彦兵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