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541号原告:朱某,女,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孙秀邦审 判 员 李成贤人民陪审员 李成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家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