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邓法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59年5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段某某,男,生于1954年5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段某某下落不明,故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