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59年5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段某某,男,生于1954年5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段某某下落不明,故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