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洪萍与张洪玲、徐国良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萍,张洪玲,徐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萍,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张洪玲。被执行人徐国良。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萍与被执行人张洪玲、徐国良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洪玲、徐国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法执字第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才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忠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