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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洪萍与张洪玲、徐国良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萍,张洪玲,徐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萍,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张洪玲。被执行人徐国良。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萍与被执行人张洪玲、徐国良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洪玲、徐国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法执字第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才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忠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