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高斌与李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732号原告:高斌,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417,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李萍,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223,住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北路朝阳。第三人:贝斌,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134,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审理原告高斌诉被告李萍、第三人贝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斌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惠仪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