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苏凤祥与廖航洲、魏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凤祥,廖航洲,魏琼,广西招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591-1号申请执行人苏凤祥。被执行人廖航洲。被执行人魏琼。被执行人广西招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徐唱。本院查明,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801号、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802号、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803号、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804号、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805号、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806号为被执行担保人黎铖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担保人黎铖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801号房,查封期限为叁年;二、查封被执行担保人黎铖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802号房,查封期限为叁年;三、查封被执行担保人黎铖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803号房,查封期限为叁年;四、查封被执行担保人黎铖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804号房,查封期限为叁年;五、查封被执行担保人黎铖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805号房,查封期限为叁年;六、查封被执行担保人黎铖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806号房,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