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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城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张某1,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张某2,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