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城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张某1,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张某2,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