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文英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英,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仓行初字第207号原告王文英,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少文,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中,局长。委托代理人翁忠淋、陈明明,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告王文英诉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诉称,其配偶薛贤棋于2014年10月17日10时许从福清市某小学教学楼上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5月19日,被告受理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21日,被告以“该案工伤认定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结论尚未作出”为由,作出榕融人社伤险中字(2015)4号《工伤认定申请中止通知书》,中止该案的工伤认定程序。原告认为该案不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被告作出上述中止决定错误,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榕融人社伤险中字(2015)4号《工伤认定申请中止通知书》,并责令被告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本院认为,被告作出榕融人社伤险中字(2015)4号《工伤认定申请中止通知书》系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志高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