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郝海涛等与深圳市盛桥创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海涛,鲁成胜,深圳市盛桥创鑫投资合伙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海涛,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成胜,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盛桥创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盛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人金春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鸿科,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郝海涛、上诉人鲁成胜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盛桥创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4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甄洁莹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晴、吕云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郝海涛、上诉人鲁成胜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海涛、上诉人鲁成胜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海涛、上诉人鲁成胜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万四千一百四十八元,由郝海涛、鲁成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万八千二百九十六元,本院减半收取五万四千一百四十���元,由郝海涛、鲁成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代理审判员 王 晴代理审判员 吕云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