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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999号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