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999号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