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硕与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硕,张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李硕,女,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紫荆花园4号楼2单元702室。被告:张伟,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警欣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硕诉被告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硕撤回对张伟的起诉。审判员 汤文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锁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