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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溪行非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沈奎燕,李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行非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启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沈奎燕,农民。被执行人李彩梅,农民。本院在执行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竹溪行执字第0002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沈奎燕、李彩梅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被执行人沈奎燕、李彩梅应给付社会抚养费209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竹溪行执字第0002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友才审 判 员  向建军代理审判员  虞名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