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乔良申请执行孙桂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乔良,孙桂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李乔良,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3日,住邻水县鼎屏镇。被执行人孙桂标,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5日,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李乔良申请执行孙桂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