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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铁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杰与襄阳邦捷物流有限公司、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刘建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铁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黄杰,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昆,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襄阳邦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国税局家属院内)。法定代表人余修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汽车工业园新光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15)鄂襄铁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襄阳邦捷物流有限公司、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刘建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襄阳邦捷物流有限公司、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刘建山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杰运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1015.57���、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66元,执行申请费950.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山在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号牌种类为大型汽车,号牌号码为鄂F×××××车辆为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建山在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号牌种类为大型汽车,号牌号码为鄂Fxxx**的车辆。二、查封期限为24个月(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赵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吴世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