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三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十一农场、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十农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十一农场,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十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十一农场被执行人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十农场,住所地曹妃甸第十农场李八敖。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的(2004)唐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已经作出(2004)唐法执字第92号终结裁定终结执行(2004)唐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