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行诉被告王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行,王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221号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行。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行诉被告王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行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行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桂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