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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苏元东与苏忠、华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元东,苏忠,华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70号原告:苏元东,男,1956年9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忠,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华桂,女,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元东与被告苏忠、华桂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元东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华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元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苏元东撤回对华桂起诉的申请。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