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苏元东与苏忠、华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元东,苏忠,华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70号原告:苏元东,男,1956年9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忠,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华桂,女,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元东与被告苏忠、华桂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元东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华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元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苏元东撤回对华桂起诉的申请。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