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86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于洪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