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永祥与常熟市登喜露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陈永祥。被告常熟市登喜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翻身村。法定代表人刘方象。原告陈永祥诉被告常熟市登喜露服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文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祥、被告常熟市登喜露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方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祥诉称:2014年6月至7月,原告陈永祥为被告常熟市登喜露服饰有限公司搭建彩钢棚,于2015年2月15日,双方确认总工程款为人民币77882元,已支付人民币15000元。至2015年5月10日,被告常熟市登喜露服饰有限公司又支付人民币2480元,确认结欠工程款人民币60000元,并约定每月支付5000元至10000元,至2015年12月底前付清。但被告未能按约履行,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人民币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常熟市登喜露服饰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登喜露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永祥工程款人民币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常熟市登喜露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蓉 微信公众号“”